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江埔街城建學院實訓基地“8·10”高處墜落一般重傷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9月5日9時50分許,從化區應急局接黃某走訪投訴稱其丈夫徐明亮(傷者)在廣州市從化區江埔街城建學院實訓基地(以下簡稱實訓基地)進行鐵棚翻新作業過程中,不慎墜落致傷。從化區應急局高度重視,已聯合江埔街安監中隊通過走訪有關單位,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的方式對該事件進行查實。經初步了解,8月10日下午15時50分許,徐明亮于實訓基地進行鐵棚翻新作業過程中,墜落受傷,并立即送至南方醫科大學第五附屬醫院進行救治,現傷者神志清醒,但下半身暫無知覺,傷者正在醫院接受進一步的康復治療,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壹拾叁萬叁仟元整(¥133000.00),因傷者仍在康復治療中,后續費用待統計。
經過調查、取證,工作人員查證投訴人黃某所稱情況確實存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穗府辦〔2013〕5號)的規定,由區應急局牽頭會同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區住建局、江埔街道辦事處,并邀請區紀委監察委參加,于2019年9月26日成立廣州市從化區江埔街城建學院實訓基地“8·10”高處墜落一般重傷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開展調查工作。
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的原則,事故調查組緊緊圍繞“人、物、管理、監管”等關鍵要素,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及人員傷亡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二)接到投訴的處置情況
2019年9月5日上午9時50分許,從化區應急局接黃某走訪投訴稱其丈夫徐明亮在實訓基地進行鐵棚翻新作業過程中,不慎墜落受傷。工作人員查實后,已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開展調查工作。
(三)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這次事故造成1人重傷,初步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壹拾叁萬叁仟元整(¥133000.00),傷者仍在康復治療中,后續費用待統計。廣東冠藍建設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積極跟進傷者后續治療,并與家屬積極協商后續賠償事宜,本次事故未對社會造成不穩定的因素和影響。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涉事單位的具體情況
(二)工程基本情況
事發項目是廣州城建職業學院三區運動場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三區運動場項目);建設地址為廣州市從化區環市東路166號,廣州城建學院實訓基地;建設單位是城建學院(甲方);施工單位是冠藍公司;施工單位分公司是冠藍第二分公司(乙方);工程總造價是人民幣陸拾伍萬陸仟元整(¥656000.00)。2019年7月26日,甲乙雙方簽訂工程協議書,協議規定乙方按甲方要求,對實訓中心E區第棟、第棟簡易鋼結構實訓基地進行維修;承包施工內容是拆除及重新安裝鋁合金窗、屋面彩鋼瓦等。
冠藍第二分公司(乙方)的主要負責人、施工項目主要負責人黃廖文通過口頭協議將部分施工項目交由徐燎燦施工作業,協議工程款是人民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整(¥14620.00),結算方式是工程完畢后一次性轉賬支付。徐明亮就在更換實訓基地銹爛的屋面彩鋼瓦作業過程中發生高處墜落安全事故。
(三)事故受傷人員情況
徐明亮,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4018419800614****,戶籍登記地址:廣東省從化市太平鎮上壙村,在廣州城建學院實訓基地屋面作業時,突然頭暈不慎從拆除了彩鋼瓦(房頂的中間段)的地方踩空墜落至實訓基地室內地面上,導致腰椎椎體爆裂性骨折。依照《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本次事故中徐明亮初步統計損失480個工作日,徐明亮傷情構成重傷。
(四)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調查組于2019年9月30日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事發地點位于廣州從化市環市東路166號廣州城建職業學院實訓基地,事發實訓基地是由輕鋼為骨架,以夾芯板為圍護材料,搭建的板房,屋面長約36米,寬約11米,高約5米,由彩鋼瓦鋪設而成;室內地面是混凝土硬化面,室內擺放了若干乒乓球桌和靠墻邊放有若干椅子,事發時作業工人(徐明亮)的作業點至墜落點的高度約5米。由于事發工程已經完工,徐明亮墜落時造成損壞的屋頂天面已重新鋪設修繕好,現場作業工人(徐明亮)的墜落點位置未見有痕跡。
三、事故調查情況
(一)經查,事發實訓基地是城建學院于2008年建設教學宿舍用樓時,施工單位用作施工工人的宿舍和辦公用房而搭建的。根據規定,教學宿舍用樓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將施工板房進行拆除。由于建筑教學需要,城建學院將施工板房用作模擬施工現場的實訓教學設施保留下來,要求施工單位不要將其拆除。城建學院保留該施工板房時未核實施工單位是否對施工板房辦理相關使用手續,也未就繼續保留使用施工板房用于實訓教學設施辦理相關手續,因此事發實訓基地沒有相關報建手續。
(二)經查,事發時徐明亮正在城建學院約5米高的實訓基地屋面進行施工作業。徐明亮安全意識淡薄,對作業場所存在的高處墜落事故隱患沒有足夠的重視,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未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三)經查,廣東冠藍建設有限公司未做好安全監管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督促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時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四)經查,潘林生作為廣東冠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經查,廣東冠藍建設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做好施工項目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督促徐明亮(傷者)等作業人員進行高處作業時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六)經查,黃廖文作為廣東冠藍建設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施工項目主要負責人,未檢查本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經查,徐燎燦(帶班組長)安全意識淡薄,對作業場所存在的高處墜落事故隱患沒有足夠的重視,未檢查本施工項目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發現并排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徐明亮安全意識淡薄,在高處施工作業過程中未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違章作業。
(二)事故間接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廣東冠藍建設有限公司未做好安全監管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的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的第二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對1至2人重傷事故行政處罰適用法律的復函》(穗安監函〔2018〕63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一般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政法函〔2014〕136號)規定的處理辦法,不對該公司給予罰款處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約談警示。
(二)廣東冠藍建設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做好本施工項目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對1至2人重傷事故行政處罰適用法律的復函》(穗安監函〔2018〕63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一般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政法函〔2014〕136號)規定的處理辦法,不對該公司給予罰款處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約談警示。
(三)潘林生,作為廣東冠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對1至2人重傷事故行政處罰適用法律的復函》(穗安監函〔2018〕63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一般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政法函〔2014〕136號)規定的處理辦法,不對其給予罰款處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約談警示。
(四)黃廖文,作為廣東冠藍建設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施工項目主要負責人,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對1至2人重傷事故行政處罰適用法律的復函》(穗安監函〔2018〕63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一般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政法函〔2014〕136號)規定的處理辦法,不對其給予罰款處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約談警示。
(五)徐燎燦,作為施工項目的帶班組長,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未及時發現并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對1至2人重傷事故行政處罰適用法律的復函》(穗安監函〔2018〕63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一般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政法函〔2014〕136號)規定的處理辦法,不對其給予罰款處罰,建議由江埔街道辦事處對徐燎燦進行約談警示,并由江埔街道辦事處將約談警示情況報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六)徐明亮,作為施工作業工人,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未按規定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對1至2人重傷事故行政處罰適用法律的復函》(穗安監函〔2018〕63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一般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政法函〔2014〕136號)規定的處理辦法,不對其給予罰款處罰,建議由江埔街道辦事處對徐明亮進行約談警示,并由江埔街道辦事處將約談警示情況報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六、事故防范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屬地監管和行業監管原則,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江埔街城管中隊要吸取事故教訓,加強拆除違章建筑安全管理,切實履行拆除違章建筑監管的閉環工作,防止發生類似事故。
(二)江埔街道辦事處要吸取事故教訓,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轄區內違建的排查巡查,落實好轄區內各類違建拆除工作的閉環管理,做好違章建筑拆除工作的安全管理,認真排查事故隱患,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三)各鎮街、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履行行業及屬地監管職責,大力開展排查,抓好所屬行業及所屬轄區內的各類違建拆除工作,督促施工作業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廣東冠藍建設有限公司、廣東冠藍建設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必須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作業人員進行“舉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督促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做好作業現場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五)廣州城建職業學院必須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做好生產經營場所內的各類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加強學校內各類場所和建筑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